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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统一以强奸论罪从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绑架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拟取消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执法环节的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拟不得减刑、假释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暴力袭击执勤警察拟从重处罚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扰乱法庭罪拟明确具体情形防止滥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律师协会提出,本条第三项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第四项关于“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第三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致,不宜取消。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毒驾”拟暂不入刑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

对此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角度考虑,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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