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近日公布的《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作出上述规定。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7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据了解,我省将成立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及捐献协调员的管理。
五种方式办理捐献登记
各级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本人有权予以撤销。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捐献登记有五种方式: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登记;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四、网络登记;五、其他便于登记方式。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手续后,志愿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捐献人、接受人以及志愿捐献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和挪作他用。
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向捐献登记人颁发志愿捐献登记卡,确认捐献人志愿捐献身份,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个人资料报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
捐献器官电脑自动分配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不得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摘取器官,在获取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人体器官捐献和获取工作须在红十字会捐献协调员见证下进行。”
我国公民身后捐献器官谁来获取?谁来分配?按照《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是指全国统一的以国家器官分配政策为核心引擎,无人为干预地自动执行供受体计算机配对,并自动生成匹配名单的系统。
设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对于经济困难的捐献者或接受者家庭,我省拟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纪念缅怀活动。
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政府拨款、彩票公益金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构成,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或接受者家庭。
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人近亲属或接受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民政部门应为捐献人遗体的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严惩买卖人体器官
严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医务人员发生下列四种情形:未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未经见证擅自摘取器官;违背捐献人意愿摘取器官;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人体器官获取完毕对遗体处理不当。
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捐献器官过程中牟取不法利益,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日报 记者 李丹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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