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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童幼儿园遭性侵案开庭 其母不满一审量刑

央广网平顶山5月5日消息(河南平顶山台记者李鹏)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平顶山一两岁女童在幼儿园遭性侵案,今天(5号)上午,将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二审。

去年5月,河南平顶山两岁女童“小草莓”,遭当地一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多次,一审以猥亵罪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半。“小草莓”妈妈认为量刑过轻,且称未得到民事赔偿。同时,这位妈妈在微博中针对本案发出了三个疑问: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二审法院将如何判决,值得关注。

据小草莓妈妈田女士介绍,案件发生后,孩子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她也辞去了工作,专心照顾孩子。由于是单亲家庭,又失去了收入来源,母女俩只好借住在鲁山县亲戚家里,靠亲友的救济生活,田女士还要定期到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干预治疗,对小草莓进行心理疏导。

田女士:她现在是五岁,到六岁能顺利的入小学读书就是最好的结果了。但是不排除青年期、成年期知道此事后对她的影响,那影响是无法预测的。

为小草莓治疗的心理咨询师张家华认为,这件事情对孩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直到现在,小草莓对陌生人都比较排斥、敌对,跟人交往的时候会有比较冲动的行为:

张家华:孩子的状况是特别明显,目前来讲还不能去上幼儿园,孩子的问题有一个潜伏期,在她之后的人生当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随时都可能会爆发,所以说这样的治疗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去年5月,“平顶山两岁小草莓”的微博广受网友关注,河南单亲妈妈的女儿“小草莓”2岁4个月大时被44岁的幼儿园园长丈夫王某性侵,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6个月,而田女士所申请的民事赔偿却被驳回。田女士认为一审量刑标准有误,应该以强奸罪而不是猥亵罪论处,于是她提起了上诉:

田女士:孩子受伤的程度和他的罪名都不符。因为孩子说得清清楚楚的,他接触孩子的身体了,(一审)庭审时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是8年以上,也没有采纳。

田女士提出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嫌疑人多次对受害人进行伤害没有认定;而且法院对被告人量刑不当,法院没有采纳受害人及检察院提供的量刑标准。此外,田女士还认为,本案中除了已经认定的罪名之外,还有强奸罪没有认定,被告人王延枝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否认事实,应予严惩。

而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已明确,在校园(包括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若被告曾在教室里猥亵“小草莓”,即使其以课桌遮挡其他幼儿视线,也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

去年5月20号,本案被发回重审。这一次,法院认定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刑期从4年半增加到6年。而且支持了原告1万7千多元的民事赔偿。

重审时田女士的代理律师成永说,刑事案件都没有精神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对犯罪人的处分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

成永: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我认为还是相对比较公平的,强奸那一块证据确实不足,可以证明猥亵行为存在。发回重审后主要是认定了是在公共场所,这样他的刑期调到5年以上了。

应看到,一审判决书指出,“小草莓”虽是幼儿,但已具备一定辨认能力,能正确表达,且取证程序合法,其证词能够采信,并证实被告人对“小草莓”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同样是“小草莓”对多次被奸淫的详细描述,为什么就不去认真查实追究?

对此,田女士也质疑,自己曾明确告诉办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强奸,但警方没有就这些问题展开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导致强奸罪被漏掉。她认为应该查清事实,以强奸罪论处:

田女士:他们都不是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这事儿查清楚,等于换了三拨人,他们都是应付的。

对此,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赵朝阳律师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比较慎重,由于受害人是幼女,办案过程中应该有女公安参与,还要有专业的心理疏导人员引导:

赵朝阳:如果在这方面缺失,那说明办案单位不单是对受害者责任没有尽到,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影响案件的重要情节,这些东西你不查清,定罪的时候有可能重也可能轻。

由于一审时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和被告律师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田女士担心律师会在二审法庭上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证词,因此拒绝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今天上午将自己出庭。

田女士:觉得可无助,也可无奈,对庭审也不抱啥希望。如果结果还是维持原判,我只有继续申诉,直到把问题弄清楚,把事情真相还原,给孩子严重受伤的身体和心灵一个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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