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3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一案,近日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王秀春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秀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9万元,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7万元,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王秀春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而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秀春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检察长的职位及职权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2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规定,决定判处王秀春犯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处以有期徒刑10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犯滥用职权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鉴于王秀春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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