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今天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回应了本报此前报道的该院违法扣押农民运输汽车十余年致使该车报废一事。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该案主审法官退休多年并已去世,已查不出当年违法扣车迟迟不放的原因,同时也无法追责,但该院将从中吸取教训,以后若发生违法违纪,将严肃追究、绝不姑息。但有法律专家却对该院提出的“主审法官去世无法追责”一说持不同看法。
3月31日,本报以《河北一农民“大解放”被违法扣押十余年》为题,报道了河北省成安县农民王增昌近20年间,为了要回1994年被扣押的解放牌运输汽车,先后两次“民告官”:先告磁县公安局,再告磁县法院。虽然两度都得到了法律支持——磁县公安局和磁县人民法院先后被判扣车违法,但依然没能改变那辆被扣押的汽车在停车场一扣十余年、直至报废的命运。2014年,王增昌从磁县法院领到了6.3万元国家赔偿金,但这笔“灭失损失”赔偿金,现在已远远买不了一辆车。
4月2日,对于中国青年报记者“1997年磁县法院就应依法解除对王增昌汽车的扣押,为何却一扣多年、迟迟不肯放车”的问题,磁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孙旭华告诉记者:针对此事,磁县法院已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案件已经过去20来年,案件主审法官已经退休并去世,而目前案卷中对于当时为什么迟迟不放车,没有任何显示。”他表示,目前掌握的材料,查不出法院迟迟违法不放车的原因。
该院行政庭庭长陈伟则介绍说,目前,国家赔偿金6.3万元已赔付给王增昌。“赔偿金由财政出,专门有国家赔偿储备金。”
而对于“国家赔偿后是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这个问题,孙旭华则表示:“将近20年了,主办人已去世,你说追究谁的责任?现在没法追究责任了。”据介绍,磁县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曾任磁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庭庭长。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当年主审法官已退休多年并于前年去世。
对于“除去世的主审法官之外,是否其他责任人员也应被追责”,孙旭华则强调:“扣车决定是主审法官一人作出的。”“是这个情况,谁办案谁负责。他扣的车,让谁承担责任呢?”
此前,王增昌曾提供原任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武力和原任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杨希苗共同给他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磁县法院曾收到了他6000元反担保金,当时由书记员收下,武力写了放车裁定后,法院最终却没有放车。而这6000元一直没有退还王增昌。
对此,磁县法院回应:“经查,杨希苗称:2009年8月31日,时任行政庭副庭长武力(已故)由于患病瘫痪在床,不能书写,由其代笔写了证明一份。该证明是在武力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书写的,自己仅是代笔,是否收取过6000元,其并不知情。另外,王增昌也未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票据或手续,经查阅该案卷宗和院财务账簿,亦无有关此笔款项的记载。现武力已去世多年,王增昌是否交纳6000元反担保金,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孙旭华告诉记者,媒体报道此事后,磁县法院昨天下午专门为此召开了党组会。“虽然是20多年前的案子,但我们也应从中吸取教训。”他说,党组会对该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
记者追问:磁县法院是如何认识这一原因的?孙旭华表示:“最起码是责任心不强。”他介绍说:“下一步,我们要搞一个警示教育活动,以后再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我们要严肃追究、绝不姑息!”他强调:“这是党组的态度!”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许双全却对磁县法院工作人员“主审法官去世无法追责”一说,表示了不同看法。
许双全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对这样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要主审法官自己承担责任。”许双全解释说,《国家赔偿法》表述的是“责任人员”,这个“责任人员”,不仅仅是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一旦查实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都要承担责任。
在许双全看来,不能以“时间太久”、“主审法官去世”作为不追责的理由,应依法把案子查清楚,凡是有责任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本报石家庄4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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