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不得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
《解释》介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调查推算,大体上700多个,也就是1/10。这些组织基本分布在比如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等方面。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等。
记者看到,根据《解释》第34条,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政部门将做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社会组织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来征求意见的时候,民政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信息。对少数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牟利的社会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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